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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  如果法官「內線交易」/扁案判決最大弱點 如果法官「內線交易」 ◎ 蔡良幸 三年前台開案在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期間,正是紅衫軍在台灣南北到處集結遊行反扁「圍城」 之際,影響所及,全國人心惶惶,社會不安。司法界在審理台開案時,所承受壓力之重,自不可言喻。三年了!九月十日讀到國際通商 房屋仲介法律事務所鑽研證交法的名律師陳玲玉發表於經濟日報之「內線交易案 法院開砲了」一文指出:台開案更一審,八月廿五日最高法院撤銷原有罪判決並發回更審。隔天審理明基案的桃園地院亦宣判認定董事長李焜耀等人均無罪 。過一星期? 買屋網A審理鈺創案之台北地院又宣判董事長盧超群等人無罪。陳律師直指這是因為「立法不明確」,「請儘速修正內線交易法律。」三案之中,同樣罪名的台開案,因為有了前第一家庭的成員涉入,就是不同,竟是三度被判有罪,而且愈判愈重!還勞動各級 房屋買賣承審法官去背千年前古專制律法替台灣人民上公民課!此次,若非最高法院的法官明察秋毫,以嚴厲口氣把高等法院加重判決「撤銷、發回更審」,台開前董事長蘇德建 早就被推到第十八層地獄,一世「金融尖兵」英名眼看著幾乎要陪著前第一家庭,斷送在這些初審 土地買賣再審法官筆下的判決書,還真「彼蒼者天何其有亟」!冤屈至此無以復加。何以差別如此大?無他,向媒體及政治獻媚罷了! 除陳大律師之卓見外,如林孟皇發表之「內線交易與國家治理」,張國文之「內線交易禁制規定受挑戰」,都在教育我們:立法不明確時,資本市場的遊戲規則就不? 房屋仲介網T。因為就是會有部分「意志不堅定」的檢調、法官執法人員,有機會玩弄其法律解釋權,遊走在媒體、政客、利益團體間,而其不確定審判的風險,傷害了整個資本市場的秩序。 今天,受害者固是蘇德建;明天就是你、就是我們大家。你為什麼不擔心、不關心? (作者為法務工作人員) 扁案判 租房子決最大弱點 ◎ 羅春宏 扁案判決,合議庭認為,「特別費」與「國務機要費」性質完全不同 ,合議庭認定,「特別費」是「因公支出的實質補貼」;「國務費」則須「因公支用」,國務費專款專用,扁國務費支付私用,違反因公支用原則云云。 按證據之取捨,容或有「自由心證」之空間。至「特別費」與「國務機要費」之界? 售屋網w,應屬行政權範疇,無論是基於「三權分立」或「五權制度」之精神,各權各自獨立,互相尊重,司法機關不應越俎代庖,而侵犯到行政權?再者,該合議庭並非有權解釋機關,更非終極之憲法解釋機關 ,竟率爾主觀作成無權解釋,充其量,可名之為「學術解釋」,縱使頗有「創見」,其不具拘束力,自不待言! 依行政慣例,除總統外,全國機關 港式飲茶首長均支給特別費。按總統為國家「元首」,淺言之,是國家機關最大的首長,竟未支給特別費之待遇。若如是,不但在理論上缺乏基礎,且於實務上,實已悖情逆理之極。是以,「國務機要費」等同於「首長特別費」,絕對是合情、合法、合理之詮釋。 此佐以,前總統李登輝先生證稱:由於全國自副總統以下,行政首長預算中,皆編制特別費,惟有總統沒有, 台北港式飲茶因此國務機要費,就被認為是總統的特別費等情。足資確認,「國務機要費」等同於「首長特別費」,否則,敢煩該合議庭找出「元首」之特別費所在! (作者為監察院退休參事)http://www.libertytimes.com.tw/2009/new/sep/15/today-o1.htm .msgcontent .wsharing ul li { text-indent: 0; }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! 商務中心  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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